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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3-14    
作者: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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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计量大学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是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院学生会在分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院学生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导思想,全心全意地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广大学生意愿,加强学生与学院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成为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特色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院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协助学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配合校学生会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校园活动,丰富学生课外生活,培养学生各方面能力;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以及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第五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 院学生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浙江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中国计量大学学籍的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在校中国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院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会员在会期间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此权利);

2、会员有监督院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通过适当渠道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会员有参加院学生会各基层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4、会员有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5、会员有维护院学生会的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条 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院学生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的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行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大会正式代表在校学生会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中国计量学院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会的工作报告,决定院学生会的重要问题;

2、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3、制定、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5、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同学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因故卸免的,可增补。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应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到学生中调查,征求意见,履行校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义务。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1、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联系;

2、讨论、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任务等重大问题;

3、选举、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

4、筹备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有关事项的安排;

5、制定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定期召开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由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必须为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并对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对外代表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学生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下设学习部、文艺部、外联实践部。

第二十二条 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干事由各部门自行决定,各部门干事变动要及时报于院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要服从院学生会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计量大学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能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

2024年3月


(更新于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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